保安队员被保安公司分配到企业做保安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造成伤残,企业和保安公司却相互推诿责任。郑州市两级法院日前认定该赔偿责任由保安队员所在的保安公司承担。
赵小敏(化名)从2007年开始就在郑州某保安公司工作,并担任派驻郑州敦睦路大型商场保安队长。2011年6月13日他上夜班,在将近零点的时候,按照商场规定关闭市场东西两个大门。在关闭西门的时候,因电子遥控器丢失,赵小敏便踩在凳予上用手去关,不料凳子坏损人从凳予上摔下,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在医院共花去费医疗费5.15万余元,保安公司先予支付医疗费1.1万元。因协商赔偿未果,赵小敏遂把自己所在的郑州某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6万余元。诉讼过程中,被告郑州某保安公司申请追加郑州敦睦路大型商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保安公司辩称,原告赵小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玩忽职守把归其保管的西门电子遥控器丢失,又疏忽大意任意拉了一把坏凳子踩在上面用手关门。结果做成自己摔伤,赵小敏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同时请求接受保安服务的第三人郑州敦睦路大型商场承担本案连带责任。对此赵小敏坚持认为商场西大门电子钥匙丢失一个月,当天值班的保安队员因丢钥匙被罚款500元,但保安公司没有及时配置电子钥匙,每天让保安队员需爬高上低才能开关商场大门。自己因工作需要关门摔伤造成伤残,公司应当全部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人郑州敦睦路大型商场发表意见认为,商场的外保工作由保安公司派人负责,其工作人员受伤商场没有过错无须担责。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小敏作为保安服务公司雇佣的员工,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时摔伤,雇主保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间保安公司与第三人郑州敦睦路大型商场形成保安服务合同关系,商场与保安队员之间没有隶属管理关系,关闭商场大门系保安服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造成保安受伤与商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保安公司已垫付的1.1万院,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郑州某保安公司赔偿原告赵小敏各种经济损失14.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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