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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救火猝死 保安公司和业主之间谁应担责
[浏览次数:2342 次] [更新时间:2019-11-28]

别墅区自建阳光房深夜突发火灾,救火时,小区保安队长身体不适猝死。保安公司在对死者家属支付了100万元赔偿金后,将租住该失火别墅者起诉至法院,向其追偿这笔已经支付的赔偿费用。

11月26日下午,本案在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再次开庭。保安公司认为保安的救火行为减少了租户的损失,故租户最终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而租户则称死者系工伤死亡,相应赔偿应由保安公司自行承担。

事发别墅阳光房失火 保安队长救火时猝死

去年4月18日凌晨0时许,顺义区龙苑别墅小区的一处自建阳光房突然起火。小区的保安队长王某刚来到小区入职18天,之前有多年保安从业经历,在他发现小区内起火时,火势已经十分凶猛,火苗借风势蹿起两人多高。王某立刻打开了消防井,跳入井内接好消防水带,带领其他保安奋力救火,并通知物业公司报了火警。

灭火约5分钟后,王某稍稍远离火场,在距离起火房屋五六米处突然倒地,其他队员发现他状态不对,立刻为他进行心肺复苏。但送医后,王某还是不幸去世,留下了刚刚4岁的孩子和家人。

医院病历显示,王某为心源性猝死,他的皮肤上留有救火时的片状烫伤,鼻腔内可见碳灰。

现场参与救援的保安毛某表示,救火时他也出现了头晕的症状。在将王某送医时,火势已经基本得到控制。最终,阳光房被烧得只剩骨架,里面存放的大量油画全部化为灰烬,别墅屋内也有少量过火的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表示,王某参与救火行动中的高强度运动、高度精神紧张、烫伤疼痛刺激等因素,均可成为心源性猝死的诱因之一,其救火行为与猝死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救火时的身体损伤和精神刺激均不属于直接致命性损害因素,故鉴定认为,王某的死亡与救火行为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20%至40%。

调查 不排除电气原因 失火30年画作全部被毁

起火时,这处别墅是由画家文某租住,他曾是中央美院的副教授。因工作需要修建画室,文某便和业主进行了协商。业主表示,别墅旁的一片土地在其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便联系施工队建起了这处一百平米的阳光房。当时设计图纸在物业备了案,也并未超出土地证划定的范围建设。

文某表示,土地证上已经写明,业主可以在地界内改建,且未要求审批,“要是没有看到这个,也不敢建”。

火灾后,消防部门经过现场勘验,排除了火灾是因放火、雷击、自燃等因素而起,不排除电气原因所致。起火部位是阳光房墙体西部上侧,火灾导致阳光房、屋内物品及篱笆墙烧毁,无人员伤亡。

事发时文某已经出国一周,但他离开房间时并没有关闭电闸。文某回忆,阳光房的西南角有一根电线,电工只是用胶带将电线缠上,并没有管子套住,他怀疑事发当晚是电线打火引燃了窗帘。阳光房内的水电走线都是业主施工的,并非是他私自布置。

文某在这处别墅租住了七年,阳光房内保存着他30多年来绘制的大量作品,包括他即将送去参展的几幅重要画作,这次全部被付之一炬。

庭审:保安公司赔偿后追偿 租户称不应担责

事件发生后,王某供职的保安公司经过与家属协商,向家属支付了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00万元。随后,保安公司将文某起诉至顺义法院,认为其私拉电线却未经过消防验收,存在过错,要求追偿这笔赔偿金。今天上午,案件再次开庭。

“保安有防火的职责,但没有扑救已经燃烧起来的大火的义务。”保安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虽然保安都接受过消防培训,事发时他们也都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灭火,但保安并不具有消防队员一样的防护措施,不能强求他们参与灭火。正是考虑到王某的奉献精神,保安公司才决定先行对其家属支付赔偿。

王某等保安的挺身而出,让火势没有继续蔓延到别墅之内,否则文某可能还需要赔偿业主相应损失。鉴于此,保安公司认为文某是此事的受益人,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属于无因管理,这笔钱最终应当由文某支付。

但文某的代理律师认为,王某作为小区保安队长,有保障小区内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但他在发现房屋起火后没有及时报火警,存在延误情形。王某在参与救火五分钟后猝死,显然其身体疾病等原因的影响远大于火灾这一诱因,只是疾病发作恰好发生在救火之时,应当属于工伤死亡。

其还指出,保安公司所支付的费用恰恰对应着工伤保险赔偿目录,都是法定范围内的赔偿金,因保安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费用。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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