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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执勤杀人,保安公司和接受保安服务的公司谁担责?
[浏览次数:2113 次] [更新时间:2020-9-14]

一、案情基本介绍

2012年42012时许,被告人梁XX作为佛山市顺德区XX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电器有限公司饭堂执勤,期间与被害人余XX因插队一事产生纠纷。随后两人走出饭堂,到公司门口继续争吵,被害人余XX等人在一旁围观。

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梁XX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 捅刺余保治的颈部,余XX见状想上前推开梁洪荣,梁XX用刀刺中余俊颖的腹部。后民警赶赴现场将梁 洪荣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XX系左颈部创口造成右侧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余XX的损伤构成重伤。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将梁所在公司顺德雪特朗电器有限公司追加为附民被告, 而雪特朗电器有限公司又将顺德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三方在庭审中激烈争辩,对于谁该为民事赔偿买单互相推诿,各执一词。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洪荣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 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本案因被告人梁XX履行职务而引发,被害人余XX对双方矛盾的激化也有一 定责任,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可酌情对被告人梁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XX在作案后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可视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XX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6230.80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有限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佛山市顺德区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0%82869.24元人民币的补充赔偿责任。综上,以故意伤害罪 判处被告人梁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6230.80 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佛山市顺德区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0%即人民币82869.24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主要争议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安公司外派保安犯罪,保安公司和接受保安服务的公司该如何承担责任。

三、法院裁判理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安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保安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保安劳务派遣是指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工作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保安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就是员工的雇用和使用分离。保安劳动派遣机构不是职业介绍机构,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派遣的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但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产生劳动关系。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XX公司是被告人梁XX的用工单位,被告人梁XX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损害,被告XX所在保安公司应对被告梁XX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XX保安服务公司作为被告人梁XX的保安劳务派遣单位,负有对被告梁XX进行全面培训和及时监管的职责,XX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保安培训会议记录,无参会人员签名确认,被告人梁XX亦当庭表示其未接受过相关职业培训,被告保安服务公司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曾组织了相关培训;而被告人梁XX携带弹簧刀上班,且在人身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即持刀伤害被害人,但在场保安队长等其他保安人员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XX保安服务公司在本案中明显存在过错,并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承担 30%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本院依据以上所述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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