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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门卫保安追捕小偷摔伤 法院判安保公司担责赔偿
[浏览次数:743 次] [更新时间:2023-5-4]

当前社会用工形式多样,像保安、快递员、外卖员、建筑工人等这类行业的劳动者,常常未与单位形成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只是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这些提供劳务者由于未与用人单位形成保障比较全面的劳动关系,缺乏因工致伤的赔偿保障。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未与驾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安保人员因追捕小偷意外重伤,法院依法认定提供劳务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且因其劳务行为受到损害应得到全额赔偿,并充分肯定了劳动者的敬业精神。

简要案情

钱大爷自2014年退休后,一直在宝山区A驾校担任保安,A驾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钱大爷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9月起,开始由B安保公司支付钱大爷工资,双方同样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7年12月,A驾校与B安保公司签订《安保服务协议》,由B安保公司负责A驾校日常安全巡逻及非教学交通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在A驾校位于宝山区的房屋及全部所属经营区域提供门卫的24小时值班(巡逻)等秩序维护服务。协议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B安保公司确保为A驾校从事上述服务的工作人员,均为与B安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由B安保公司负责支付或缴纳安保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等。

2019年4月某日晚,钱大爷在驾校院内发现小偷,并在追捕小偷的过程中从二楼的雨棚坠落,后被急救车送医。案外人于次日凌晨报警。

钱大爷就医治疗共产生自负医疗费17万余元,其中A驾校为钱大爷垫付了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自费医疗费,其余治疗费用12万余元均为钱大爷自行支付。本起事故致钱大爷肋骨多处骨折、胸部及右髋部等多处外伤,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

就事故赔偿事宜钱大爷与A驾校、B安保公司之间存在很大争议,故钱大爷将两公司起诉至宝山法院,请求被告A驾校与B安保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合计6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A驾校辩称

其不是适格被告,与原告钱大爷无任何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被告A驾校与被告B安保公司签署《安保服务协议》,将后勤管理工作外包给B安保公司,B安保公司安排原告到A驾校从事门卫工作,本案适格被告应为B安保公司。

被告B安保公司认为

B安保公司认可与原告钱大爷之间为雇佣关系。但原告对损害结果有重大过错,故B安保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事发场地已处于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阶段,无任何财物,现场不具有被盗窃的可能性。事发顶棚的作用仅为遮雨,原告作为保安应当知道顶棚不能承重。原告的工作是在事发场地看门,不包括巡逻和抓捕小偷的义务。因此,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二、原告钱大爷作为保安,在追捕小偷过程中,从单位的二楼雨棚摔落受伤,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可以减轻单位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虽然原告钱大爷与B安保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综合本案劳务者个人情况、实际工作内容、工资发放,以及A驾校与B安保公司之间签订《安保服务协议》等证据事实,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且审理中B安保公司也对该关系无异议。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A驾校与B安保公司签署的《安保服务协议》,B安保公司负责A驾校所属经营场所的日常安全巡逻及非教学交通秩序,包括但不限于门卫的24小时值班(巡逻)、社会车辆的进出、停车场、夜间的安全检查等,虽然事发在A驾校办理房屋腾退期间,但结合事发现场照片以及报警材料,原告钱大爷的行为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行为,故应认定原告因其劳务行为受到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B安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B安保公司赔偿原告钱大爷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判决后,被告B安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调解中还约定,如B安保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法官说法

本案提供劳务者因已届退休年龄,已享受退休保险待遇,其与B安保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致自身受伤的情况下,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后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首先,需要确定提供劳务者与谁形成劳务关系,这会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工资发放、用工表现等进行判断;其次,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会结合提供劳务者受伤的原因、过程以及岗位要求、自身的职业素养等,考虑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的扩大是否存在过错,以此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最后,再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用工不规范、未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未作必要安全教育等问题,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钱大爷在从事安保工作中,并未停留在保安只是“看大门”的片面工作范畴内,而是恪尽职守,发现小偷后敢于追上去,在追捕小偷的过程中未顾及个人安危,导致其不慎摔落重伤,其人身损害从法律上和情理上均应得到赔偿。

法官在考量原告钱大爷对其自身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为,如果其不顾个人安危被认定为自身存在过错,不免有伤爱岗敬业之心,而原告在工作中面对突发事件所表现出的勇敢、奉献精神应值得肯定,应获得相应的全额赔偿。

  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的敬业之心,肯定了劳动者的敬业之举,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尽可能避免危险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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