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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人员参与盗窃,公安机关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责令某保安公司限期整改,并处罚20000元
[浏览次数:1201 次] [更新时间:2023-6-12]

近日,互助县公安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某保安公司进行处罚,这是2022年5月1日修订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互助县公安机关适用该法规办理的首起针对保安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

2023年5月份,互助县公安局台子派出所配合刑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盗窃工地钢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追回失窃钢筋6吨,追缴赃款30000余元。在案件侦查中发现,加西公路某项目部钢筋棚保安人员魏某某、祁某某二人参与了盗窃,魏某某、祁某某受雇于青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泛称:保安公司)。该保安公司平时疏于对保安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管,导致发生保安员参与盗窃犯罪,且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对聘用的保安人员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备案。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互助县公安局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泛称:保安公司)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

  下一步,互助县公安局将加大对全县保安行业安全整治,常态化对行业场所、在建工程工地开展安全检查,全面督促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保安人员发生监守自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保安服务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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