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控骗取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下称:官渡公安分局)辅警经费3286万余元,昆明桓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桓宇保安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学、法定代表人刘某含等一审被判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处有期徒刑13年至缓刑不等。
昆明市呈贡区法院2023年4月7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该院查明,官渡公安分局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拨付桓宇保安公司经费合计3.8亿余元,用于缴纳该局辅警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桓宇保安公司未每月按辅警人员的工资标准及人数购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骗取经费共计3286万余元。
吴某学、刘某含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人认为,官渡公安分局并非合同诈骗的被害人,不存在财产损失,双方系合同纠纷,桓宇保安公司仅须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合同要求“多退少补”即可。
澎湃新闻获悉,该案二审并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判决书:3286万余元辅警经费被骗取
昆明市呈贡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该院审理查明,2017年,官渡公安分局与桓宇保安公司签订《协勤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桓宇保安公司招录协勤保安(后改称为勤务辅警),并办理辅警的工资发放及社保购买等事项,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双方签订合同后,吴某学又安排邹某元负责此事,邹某元陆续安排王某杰(会计)、汪某梅(承办社保)等人进入桓宇保安公司工作。其间,邹某元受吴某学指使,安排汪某梅降低社保等应购买基数进行购买,并安排刘某含制作虚假的社保等扣费凭证,安排王某杰制作虚假缴纳明细交予官渡公安分局对账,从中骗取差额部分。
判决书记载,该案案发系官渡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报案:2021年6月,官渡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向该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桓宇保安公司骗取分局钱财,官渡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同月22日,邹某元、王某杰、汪某梅三人被官渡公安分局刑拘。2022年1月,吴某学和刘某含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拘。后该案由昆明市检察院指定呈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判决书显示,呈贡区法院查明,自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官渡分局按每月实际在岗人数,根据勤务辅警人员的工资标准,将需缴纳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费用3.8亿余元足额拨付给桓宇保安公司,但桓宇保安公司并未每月按勤务辅警人员的工资标准及购买人数购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少缴辅警人员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呈贡区法院认定,桓宇保安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官渡公安分局辅警经费3286万余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桓宇保安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含。判决书显示,刘某含系吴某学儿媳,吴某学为桓宇保安公司实际控制人。
呈贡区法院认为,吴某学、邹某元、刘某含、王某杰、汪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各名被告人在犯罪中均主观明知,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呈贡区法院判决,吴某学、邹某元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刘某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杰、汪某梅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外,吴某学另犯职务侵占罪、串通投标罪,执行有期徒刑17年;邹某元和刘某含另犯职务侵占罪,分别执行有期徒刑15年、6年。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官渡公安分局与桓宇保安公司是民事法律关系、劳资纠纷或行政违法,不是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呈贡区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且已触犯刑律,应定罪处罚,对此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保安公司负责人上诉,辩称不构成合同诈骗
呈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吴某学、刘某含、邹某元不服,提出上诉;王某杰和汪某梅未上诉。
吴某学称,他聘用邹某元团队后,未参与桓宇保安公司管理,对截留社保经费问题并不知情。刘某含认为,她是应公公吴某学之邀到桓宇保安公司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和出纳,所有工作都是在邹某元的指令下进行,其既没有实施制作虚假社保扣费凭证的诈骗行为,亦没有骗取官渡公安分局财产的主观故意。二人均主张,根据社保缴纳规定以及在案证据,官渡分局并非合同诈骗的被害人,其据实拨付辅警薪酬工资,系其本来应当承担的义务,并不存在财产损失,桓宇保安公司即使存在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费用的情况,也仅须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合同要求多退少补即可,不存在诈骗犯罪。此外,本案系邹某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产的职务侵占行为,桓宇保安公司实为受害人。
一审判决书显示,邹某元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邹某元称,他不是桓宇保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主观上没有诈骗及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与桓宇保安公司有资金往来,已经全部交给吴某学或其指定的人。邹某元的辩护人也认为,邹某元不是桓宇保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不应对桓宇保安公司的行为负责。即使桓宇保安公司确实少缴了辅警的社保费用,最终结算后桓宇保安公司会退还给官渡分局,邹某元并未获利。
吴某学和刘某含还认为,该案的侦查程序也有问题:案件由官渡分局经侦大队立案,系“自己办理自己作为被害人的案件”,违反回避原则。
澎湃新闻获悉,该案二审未开庭审理,吴某学和刘某含委托的辩护人为二人作了无罪书面辩护。目前,昆明市中级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此外,官渡公安分局于今年4月17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桓宇保安公司返还《协勤保安服务合同》结余经费1438万余元。桓宇保安公司主张,依据同一法律关系、同一纠纷事实、同一证据,官渡公安分局一方面认为构成刑事合同诈骗罪,一方面又认为构成民事纠纷、违约,显然是自相矛盾。
6月20日,官渡区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桓宇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犯罪,且刑事案件已经上诉,本案需等待刑事案件二审结果为依据”,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官渡区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显示,官渡公安分局为正科级单位,内设机关大队14个,派出所23个。
公开信息显示,官渡公安分局曾于2018年公告招聘巡逻防控勤务辅警350名。经考核、体检、培训后,合格者将与桓宇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方式派驻官渡分局工作,试用期工资3500元(含五险),通过试用后工资3800元(含五险),提供食宿。
澎湃新闻注意到,官渡公安分局与桓宇保安公司的合同到期后,该局的勤务辅警招聘、管理由该局和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负责。后者的控股股东为官渡区国资委。
2021年3月、2022年10月,官渡分局和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曾公开招聘勤务辅警480名(其中二类勤务辅警400人,三类勤务辅警80人)、150名(均为二类勤务辅警)。合格者将与官渡区保安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务关系。二类勤务辅警每人每月保障经费为6355元。转正后应发工资为每月4274元(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三类勤务辅警每人每月保障经费为5709元。转正后应发工资为每月3704元(含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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