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安公司与张某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1年5月19日,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未约定。之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19日。之后,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20日起,工作岗位为普工。之后,双方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未约定。自入职某保安公司后,张某一直在解款岗位工作。
2021年12月9日,某保安公司的党纪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写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责令张某作出深刻检查,调整到保安岗,执行保安岗工资。2021年12月10日至14日,张某继续到原岗位。公安机关的出警说明写明:2021年12月14日7时8分,张某在单位办公室因工作调动委托与原单位领导发生口角拒不离开现场,经劝告无效,民警将拒不离开的张某带离现场,警告其不可在单位吵闹,告知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纠纷。
2021年12月15日,劳动仲裁委受理张某的仲裁申请:恢复张某的原工作岗位(解款岗位)、某保安公司按照张某的原工作岗位待遇向张某支付违法调整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每月6 000元)。2022年1月3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保安公司恢复张某的原工作岗位(解款岗位)并按照张某的原工作岗位待遇向张某支付违法调整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每月6 000元)。
庭审中,某保安公司述称:对张某进行调岗系因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张某从2010年5月20日入职某保安公司处后一直在解款岗位;保安岗的平均工资约2 000元至3000元,低于解款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处后一直在解款岗位,工资待遇比保安岗高出不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某保安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某保安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岗位未与某保安公司协商一致,也无相关事实依据,某保安公司单方对张某调岗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形,某保安公司的调岗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不能视为合法合理地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张某请求恢复原解款工作岗位、按照张某的原工作岗位待遇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调整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待遇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某保安公司恢复张某的原解款工作岗位并按照原解款工作岗位待遇向张某支付违法调整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待遇。某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用工自主权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如调岗、调薪、变更工作地点、变更工作条件等。用工自主权首先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主要来源包括劳动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授权、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等。作为劳动者,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服从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按照用人单位的决定执行。
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规范的框架内,或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保障调岗前后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等未发生明显变更,如果未能做到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则容易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矛盾和纠纷,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所以,该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维护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间,进行合法合理的调整和平衡。
本案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原为解款岗位,后被调整到保安岗,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发生变更,而劳动者继续到原岗位上班,表明其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原岗位工作并补偿工资差额。
在此法官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如调整后的岗位不应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不应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不应超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如工作地点较前岗位较远较不方便时,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求,在用人单位需调整自己工作岗位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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