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多次向公司请事假,公司未批准就擅自脱岗近一个月,该员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日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员工的诉讼请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张伟(化名)是保安公司的一名保安。2023年3月,张伟以老家有急事为由向保安公司请假,但未告知请假天数和请假事由。鉴于张伟已经在半个月内多次请假,并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岗的情况,保安公司未批准此次请假。
然而,张伟却忽视保安公司的决定,擅自脱岗返回老家。同年4月初,保安公司通知张伟返岗,张伟以亲戚生病需探望、老家盖房子需协助为由拒绝返岗。张伟脱岗期间,保安公司不得不多次协调其他员工来填补工作空缺。脱岗近一个月后,张伟终于返岗,但工作数天后便再次旷工。
该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一次旷工3天(含)以上或月度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可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补偿金。鉴于张伟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安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其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了与张伟的劳动关系。张伟起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赔偿金。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张伟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脱岗,亦未能证明脱岗行为存在合理性、必要性、迫切性等正当事由,且其脱岗天数较长,在保安公司令其返工后仍予以拒绝,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张家港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张伟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对张伟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后,张伟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表示,对于劳动者有正当理由的事假请求,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准;但在用人单位充分履行法律和道德所要求的义务后,劳动者仍以非合理、正当理由长时间脱岗的,用人单位亦可以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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