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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保安救火猝死 保安公司代位起诉业主赔偿 业主烧毁作品损失大起诉物业公司
[浏览次数:1904 次] [更新时间:2019-4-23]

某别墅区保安队长在救火过程中猝死,保安公司赔偿后,代位向搭建阳光房留下隐患的别墅承租人索赔100万。

4月22日上午,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发:保安队长救火猝死 保安公司代位向承租人索赔

原告保安公司聘请了律师出席了庭审,被告文某今年76岁,原中央美院副教授。在他的徒弟韩某的搀扶下,文某和他两个代理人一同坐在了被告席上。文某称,“这是第一次庭审,我必须出席”。

保安公司诉称,文某租住在顺义区某别墅区,并在别墅的东侧自建了阳光房。2018年4月18日凌晨左右该阳光房失火,起火位置在该阳光房的南墙西侧上部。

保安公司派驻该别墅区的保安队长王某与其他保安一起救火,王某在救火过程中猝死。王某家属找到保安公司要求赔偿,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保安公司赔偿王某家属100万元,王某家属将其对第三方的求偿权转让给了保安公司。

保安公司认为,文某作为别墅的使用人私建阳光房私拉电线,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对失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该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要求文某赔偿保安公司支付给王某家属的赔偿款100万元。

对此,文某的辩护律师付宇辰称,不同意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保安公司要求文某赔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文某是该别墅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而不是所有人,且在火灾发生时并未在现场而是在国外工作,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火灾由文某过错造成,所以保安公司要求文某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依据。

法庭上,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王某行为定性、文某对于王某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保安公司是否可行使求偿权。

原告:保安没有救火义务 但实施了积极行为

对于王某救火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保安公司代理律师殷建伟表示,王某救火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范围,根据保安合同以及职责范围,保安员有防火防盗、排查安全隐患的义务,但是没有救火的义务,而且现场也没有救火设施可以使用。

他指出,由于火是由阳光房室内开始的,保安发现并赶到时火势已经很大,情况复杂已经不能自行扑救。救火本应由消防队去处理,但是王某为了他人利益实施了积极行为。

而文某的辩护律师付宇辰称,不认可王某参与了救火,而且正是因保安没有及时尽到义务发现火情,导致火势迅速扩大。他认为,王某是该别墅区的保安队长,负有保护小区范围内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他有义务及时发现火灾、报火警,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消防措施灭火。

付宇辰称,根据顺义消防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在零时发生,0时44分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火灾发生时保安公司并没有立刻报警,而是试图靠自身力量灭火,最后在火灾发生44分钟后,火情显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才选择报警。

“即使王某没有救火的义务,但其放弃报火警,选择自行灭火后,该义务已经转移到保安公司及保安队长王某身上。”付宇辰说。

被告:王某死亡没有证据证明与火灾有关

针对文某对于王某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殷建伟认为,文某对于王某死亡存在过错。文某自建的阳光房本身是不合法的,阳光房的建设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文某作为别墅的使用人私建阳光房私拉电线,没有经过消防部门审批和验收。

根据公安消防支队事故认定书,火灾的发生排除放火、雷击,不排除电器线路问题,此外,顺义公安分局的鉴定结论书里没有注明王某是什么原因导致猝死,推定为与火灾有相当大的关系。所以文某对失火存在过错责任,应该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付宇辰称,文某并没有对别墅进行改建、扩建,阳光房是在入住时就有的。在火灾发生时文某并未在现场而是在国外工作,不是文某过错所致;顺义公安分局的鉴定结论书说明王某死亡是突发疾病,没有证据证明与火灾有关系。

但文某在庭审中表示,阳光房是他出资建的,而且经过物业允许和备案的,不属于私搭乱建。“业主代理人刘某告诉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允许建阳光房,而且该使用证上还有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的规定。”

文某说,由于他经常出国,租住7年房子也没有断过电。此次火灾是因为墙上一节裸露的电线打火点燃窗帘引起的。

后续:被告将对烧毁画作评估 起诉物业索赔

而对于保安公司是否可以行使求偿权,付宇辰称,保安公司与王某是劳动关系,保安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保,根据规定应当由保安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付宇辰认为,债权转让成立的前提是王某家属对文某享有债权,且债权性质可以转让,程序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使王某家属对文某享有债权,但该债权属于王某工伤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而非合同之债,所以该债权依法不得转让。

他说,根据合同法规定,转让债权应由王某家属通知文某后发生效力,但是至今未收到书面通知。所以该债权转让对文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此,殷建伟表示,王某刚入职不满一个月,还没来得及办理工伤保险。王某不是工伤行为,保安公司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因此,对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文某承担。

殷建伟认为,王某家属和保安公司签订协议将对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安公司,该赔偿权利的财产性在法律上是允许转让的。

由于文某方坚持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休庭。

在庭审后,文某告诉记者,这次火灾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画室里的画一件都没剩,这里有我30多年的心血,最重要的作品都在这里,不想再提了。”文某哽咽着说。文某的辩护律师付宇辰告诉记者,文某会对烧毁的画作进行评估,然后对物业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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