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的某日凌晨,在北京一家医院工作的保安王某在单位地下通道内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对王某的死亡事件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但雇佣王某的保安公司将人社部门起诉至法院,认为王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记者11月7日从北京顺义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人社部门作出的决定无误,判决驳回原告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王某是一家保安公司的职工,被保安公司安排到某医院担任保安职务,工作地点为医院科研楼一楼大厅保安服务岗位。2021年7月29日0时左右,王某被发现倒在医院科研楼通往一号楼的地下通道内。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白女士向顺义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顺义区人社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视同工伤。某保安公司不服,认为王某死亡并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于是要求法院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何为“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本案法官介绍,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安王某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发病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法院审理认为,顺义区人社局结合保安公司提交的证据、王某之妻白某提交的医院保安队值班表等证据以及其自行开展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王某遭受事故伤害时处于“工作时间”并无不当,故王某的死亡事件满足“工作时间”这一构成要件。
由于王某发生意外的地点在地下通道,保安公司认为,当时王某并非在工作岗位上。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倒地地点为科研楼通往一号楼的地下通道内,且距离地下一层卫生间较近,该区域应视为王某工作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顺义区人社局认定王某遭受事故伤害时处于“工作岗位”并无不当,故王某的死亡事件亦满足“工作岗位”这一构成要件。
此外,王某的死亡事件还满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构成要件,且不具有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最终顺义法院认定,顺义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某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我们的努力下,保安公司与白女士之间达成了和解,保安公司向白女士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顺义法院行政庭法官孟思介绍。案件结束后,白女士特地送来锦旗,表达对法院“为民追求正义”的感激之情。
孟思法官介绍,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贯彻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从有利于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出发进行确认。本案涉及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未有明确定义,因此对于个案的多样性应具体分析。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伤亡职工的利益角度出发,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死亡事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构成要件,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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