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被判骗取公安局辅警经费,负责人上诉称系合同纠纷。
10月7日,昆明桓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桓宇保安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学、法定代表人刘某含的辩护人处获悉,昆明市中级法院已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吴某学、刘某含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书显示,昆明市呈贡区法院查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下称:官渡公安分局)于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拨付桓宇公司服务经费合计3.8亿余元,用于缴纳该局辅警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桓宇公司未按辅警人员的工资标准及人数每月购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骗取经费共计3286万余元。吴某学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缓刑不等。
昆明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吴某学和刘某含的辩护人称,该案一审和二审中都出现了法院中途更换承办法官且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形,违反了法定程序。两人已向昆明市中院提出申诉。
保安公司被认定骗取三千余万辅警社保经费,二审维持原判
昆明市呈贡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该院审理查明,2017年,官渡公安分局与桓宇公司签订《协勤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桓宇公司招录协勤保安(后改称为勤务辅警),并办理辅警的工资发放及社保购买等事项。双方签订合同后,吴某学又安排邹某元负责此事,邹某元陆续安排王某杰(会计)、汪某梅(承办社保)等人进入桓宇公司工作。其间,邹某元受吴某学指使,安排汪某梅降低社保等应购买基数进行购买,并安排刘某含制作虚假的社保等扣费凭证,安排王某杰制作虚假缴纳明细交予官渡公安分局对账,从中骗取差额部分。该院认定,桓宇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官渡公安分局辅警经费3286万余元。呈贡区法院判决,吴某学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缓刑不等。
一审宣判后,吴某学、刘某含、邹某元不服,提出上诉;王某杰和汪某梅未上诉。吴某学等上诉人的辩护人依据刑诉法“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之规定申请二审开庭审理。昆明市中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该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履行《协勤保安服务合同》过程中,由吴某学安排,邹某元具体指使各同案人员降低社保基数或者减员购买、制作虚假的社保扣费凭证、虚假的缴纳明细等材料使官渡分局陷入错误认识,持续拨付辅警经费,吴某学、邹某元将截留资金转出到个人账户,占为己有,上诉人及同案人员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该院认为,原判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称一二审法院未书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事宜
吴某学和刘某含的辩护人称,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长、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记载。但在该案一审和二审阶段,都发生了突然变更承办人(主审法官)的情况,他们未被及时告知。
辩护律师称,在该案一审阶段,呈贡区法院未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但该案5名被告人收到的《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法官公正廉洁办案告知书》中,均载明“我们是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现由审判员李建华负责审理”。此后,赴监所提讯、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听取质证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全部由李建华完成。但该案第一次开庭时,李建华已不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之列,庭审过程则由审判长李昌主持。“我们不知道呈贡区法院是什么时候更换合议庭的,没有给我们送达过相关文书。”
律师称,在二审阶段,因昆明市中院未开庭审理,他们一直是与该案承办法官张军沟通案件。距离二审审限(两个月)还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刘某含的辩护人打电话给张军沟通案件,被张军告知合议庭成员已变更,其拨打法院系统公益服务电话12368才确认该案承办法官变为王勇法官。辩护人还没来得及跟王勇法官交流辩护意见,昆明市中院就在距离审限还有3天时作出了二审裁定。
吴某学和刘某含的辩护人介绍,吴某学和刘某含已提出申诉,目前昆明市中院正在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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