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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保安工作猝死 所引发的保安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理赔官司
[浏览次数:299 次] [更新时间:2024-9-3]

北京某保安公司将员工李某派往京外某工地工作,李某工作期间不幸猝死后,保险公司以保安公司将李某外派工作增加了承保风险为由拒绝理赔,保安公司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83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涉案情形符合保险条款的理赔条件,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保安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2万元。

某保安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东戴河某建筑工地担任保安,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李某表现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

某保安公司为李某等多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项目包括伤亡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其中工作期间突发急性病身故赔付60万。

202111月某天上午,李某上班期间晕倒,后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某保安公司和李某家属签订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22万元并已实际给付。后某保安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某保安公司投保时并未将员工工作地点在京外这一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存在严重过失,导致承保风险增加。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中仅在首页部分简单载有被保险人营业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并未对营业范围的含义进行定义和解释说明。合同约定的免赔条款中,未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将北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作为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告知说明。

而且,就李某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保安工作会导致承保标的风险明显增加这一主张,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系《雇主责任险保险单》载明的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其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猝死,符合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条件,某保险公司已向李某家属承担22万元经济赔偿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向某保安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2万元。

本案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释法

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雇主)因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从事本职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受职业伤害或者视同职业伤害而依法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法律诉讼费用、猝死、职业病。雇主责任险既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又协调了劳资关系,近年来备受企业青睐。

保险人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是《保险法》的核心条款。由于保险业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中保险术语的含义不甚了解。加之保险合同多以格式条款订立,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误解,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基于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拥有专业技术优势的保险人应当对涉及对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条款进行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未将被保险人营业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在免责条款处进行约定,亦无法举证证明就北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这一免责事由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同时,投保人告知的应当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该项规定表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应是重要事项而不是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事项。在保险实务中,认定是否属重要事项,应结合保险利益情况、保险标的物的性质状况及保险标的物安全方面的情况来认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未将员工外派至北京以外从事保安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而拒赔,但是未举证证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针对这一事项对投保人进行了询问,且未举证证明李某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从事保安工作会导致承保标的风险明显增加,故保险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无法成立。

法官提示

随着购买雇主责任险的用人单位越来越多,近年来雇主责任险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态势。对此,法官提示如下:

从保险公司角度,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合理设计格式条款,对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作出清晰的解释并订入合同内容,避免因用语模糊导致出现不同解释;其次,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公司应当将免赔事由集中统一在免责条款部分进行约定,着重完善相关表述,便于投保人充分、全面理解免责情形;再次,保险公司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在承保时对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说明、留存相应证据,根据险种特点对易发生拒赔情况的免责条款着重介绍,并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详细询问;

最后,保险公司也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被保险人尽可能予以赔偿,尤其是事实争议不大或者保险公司自身存在告知说明不到位的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应开展充分沟通、友好协商,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减轻各方主体的负担。

从用人单位角度,首先,在投保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深入了解保险保障的范围及免责条款,如实向保险人告知经营情况;其次,保险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依法向员工支付赔偿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理赔所需证明材料;再次,因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先向员工支付赔偿,避免出现跑路、推诿、扯皮、不作为等怠于向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怠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情况;最后,为减少理赔纠纷,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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