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简单而言就是“因工负伤”,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随着各类兼职用工形式的蓬勃发展,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要为兼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兼职人员在兼职过程中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典型案例
王先生是在杭从事保安的外来务工人员。白天,他作为某人才服务公司员工派遣至某公司做门卫,并与人才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人才服务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晚上,其作为某保安公司员工在某风景区做兼职保安,某保安公司仅支付其兼职工资。
2020年11月,王先生在保安公司兼职上班巡逻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左肩骨骨折。治疗完成后,王先生向保安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遭保安公司拒绝。
为此,王先生通过劳动仲裁确定了与保安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进行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认定。最后,通过劳动仲裁确定了十级伤残等级应当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律师解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兼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上城区总工会签约律师团负责人兰艳霞律师表示,如果兼职人员与任职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是需要并可以为兼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
杭州市于2012年1月1日起即施行了《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杭人社发【2011】350号),规定了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工伤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什么样的兼职人员与任职单位构成的是劳动关系?首先,看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协议。若有协议,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般按协议约定为准。其次,若没有书面协议,则会依据任职单位与兼职人的管理模式、报酬发放方式等情况确定,如有无考勤、是否要求遵守任职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按期发放工资等。
兰艳霞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使用兼职人员时,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协议。若为劳务关系,则建议为兼职人员购买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若为劳动合同,则应为兼职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以降低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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