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6旬的老周,系上海某保安公司退休返聘人员,被公司指派至某银行担任保安一职。谁知,工作期间,老周在打水途中,滑倒摔伤,构成伤残。然而,在与保安公司签订返聘劳务协议时,老周曾签下承诺书,承诺在职期间,一切事故,均由老周本人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老周能得到他主张的工伤赔偿吗?上海法院近日对这起纠纷,进行了终审宣判。
返聘员工打水途中摔伤
老周是一名保安,受保安公司委托,为某银行提供服务。3月的一天,老周在工作期间,外出打水,因雨天路滑,老周在返回途中,在银行后门的台阶前滑倒摔伤。经司法鉴定,老周的的摔伤构成伤残。
因此,老周向其服务的银行,以及保安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22万余元。
对此,保安公司认为,老周之所以会受伤,主要是因为银行未给老周办理门禁卡,与保险公司无关。更可况,老周入职时,曾与保安公司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因此,保安公司仅认可赔偿老周伙食补助和鉴定费,不愿赔偿老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银行则认为,保安公司才是老周的实际雇主和用人单位,理应对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老周受伤时,并未在岗,其本人对损害结果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银行一方同样不愿意赔偿老周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承诺书”被判定无效
本案的一审法院,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安公司雇佣老周并将其派遣至银行处工作。老周在工作期间打水,系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合理之举。因此,保安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同时,老周作为成年人,在雨天湿滑的情况下,理应确保自己的安全,因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缺失而致损害发生,老周本身也存在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相应地,保安公司的赔偿责任得以减轻,仅需负事故次要责任。
至于保安公司和老周签订的“承诺书”,法院认为该承诺书实质上是依附于劳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保安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要求老周签署时就其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予以了详尽解释及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因此该《承诺书》无效。
员工最终获赔4万余元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核定保安公司赔偿老周40174元。
一审宣判后,老周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老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行走时,理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特别是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更应审慎行走。因此,老周对其损害后果负有较大过错,一审法院核定的损失范围、计赔标准以及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符合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合理必要原则以及过错原则。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了老周的上诉,维持了本案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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